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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电瓶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一)运用涂抹、假造行进证、号牌的;(二)移用、转借行进证、号牌的;(三)驾驭无行进证、号牌车辆的。第十一条电瓶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一)饮酒后驾驭车辆的;(二)逆向行进的;(三)在机动车道行进电瓶车的。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二)违背车速规则的;(三)未满16周岁的人或无正常驾驭才能的残疾人驾驭车辆的;(四)驾驭车辆带(载)人的;(五)在禁鸣喇叭区域鸣喇叭的;(六)逾越前车时阻碍被逾越车辆正常行进的;(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一)不带着行进证;(二)号牌未安装在夺目方位;(三)横穿四条以上路途或途中制动器失效时,没有下车推广的;(四)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或弯曲竞驶的;(五)双手离把、手中持物或攀扶其他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