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6月6日凌晨1时,南汇县公安局接到五·七农场(今芦潮港农场)治保处的电线点左右,本场渔业队女职工朱某被歹徒拦路和抢劫,请你们派人来协助调查。”接报后,南汇县公安局刑侦科的侦查员们立即驱车赶往五七农场进行勘查和走访。
受害者朱某时年21岁,1976年初中毕业后被分配进了五·七农场,她是这样陈述案发过程的:
“6月5日吃过晚饭后,我去车站(南汇汽车站)接人没有接到,然后由五连的徐顺林同学陪同下回队里。走到农机连处的时候徐顺林回连,我一个人继续朝前走。走到离场部水闸桥500~600米处时,迎面有一辆自行车驶来,上面的人把我叫住,自称是武装部的巡逻民兵,要我跟他走。我问你凭什么让我跟你走?他就以审查的口气问我晚上为什么一个人在外面?然后就不容分说的将我威逼道海堤上的芦苇深处。我发觉他要对我使坏,想要喊叫,他摸出一把像刀一样的东西威胁我不准喊,并要求我脱下裤子,我很害怕,就照做了,随后他开始站着对我实施,然后又将我掀到地上继续。”
“我一面哭,一面恳求他放过我。他说:放过你可以,但你得跟我谈朋友。我为了尽快脱身,立即答应,他这才放开我,但临走时还把我身上的10元8角抢走,随即又还给我8角钱。他说他是东海农场十五连的,约我在6月15日‘老时间、老地方’再碰头,然后在公路边放了三块砖头,对我说这是‘老地方’的记号,然后看了看他手腕上的表说:现在是(晚上)9点55分,这就是‘老时间’,还说我要是到时候敢不去,他就到我连里说我是勾引男人的坏女人,让我没法做人。说罢,他就骑自行车走了。”
此外,朱某还提供了这名犯的部分体貌特征:身高1.70米左右,穿拖鞋,裤脚管卷起,骑一辆有双铃的28型自行车,操上海口音,她并不认识这个人,再让她辨认的话她应该能把人认出来。
案发现场位于五·七农场场部水闸桥以东约500~600米处的塘下公路和堤岸芦苇丛中,受害者朱某亲手指点了放着三块砖头的记号处,塘下公路系石子路,正在进行柏油路面的铺设工程。技术人员在三块砖头中间发现一枚塑料海绵底拖鞋留下的鞋印(用石膏提取),鞋印的前掌方向对着芦苇堤岸方向。另外还发现一种模压底皮鞋印,经比对系受害者朱某所留。此外,还发现一趟自行车胎留下的压痕(用石膏提取)。
两种鞋印和自行车印一直从塘下公路延伸到海堤上面,技术人员在海堤的斜坡上发现一片杂草有明显的被压倒留下的印痕,并在这里提取到衣裤压过留下的布纹痕迹和手指压痕,这种布纹痕迹和受害者朱某身上衣裤的布纹不符,因此能确定是犯罪分子所留;还在这里提取到数根阴毛(经化验有部分阴毛是受害者朱某的,另外部分应该是犯罪分子留下的)以及几粒油菜籽。在堤岸上海提取到数根燃烧程度不同的火柴梗,此外未曾发现别的异常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以及受害人的叙述,警方认为这是一起性质恶劣的拦路抢劫案,农场青年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理由如下:
1、犯罪分子穿的是拖鞋,并骑着自行车,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南汇县的各个国营农场的青年职工中比较常见;
2、犯罪分子冒充农场保卫科或者团部民兵对过路女青年进行恐吓,这种手段在非农场职工中非常少见;
3、犯罪分子操上海市的口音,而不是南汇当地口音,这也证明不是南汇当地农民的作案,而是以上海知青为主的农场职工作案的可能性较高。
为了尽快破案,南汇县公安局刑侦科立即在五·七农场党委的大力配合下和农场保卫处一起成立专案组,负责侦办此案。
专案组首先在农场党委的安排下召集农场各团的负责人会议,公布案情,由各团组织下属各连职工开展“大揭发、大议论”的讨论活动,并且组织力量对以下几点方向对五·七农场和东海农场进行重点排查:
1、对各单位拥有的28寸双铃自行车的数量进行摸底,对每辆自行车在6月5日傍晚至6月6日凌晨最近一段时间的下落进行确认。
2、对6月5日傍晚各单位骑28寸双铃自行车外出的人员进行逐一确认并登记。
3、对6月5日22时30分以后归队的人员以及当晚在外过夜而未归队的人员进行逐一排摸并确认。
根据上述要求,专案组在五·七农场和东海农场开展了全面调查摸底,经过十天奋战先后排摸出二百一十五辆28寸双铃自行车,但经过核实全部否定——有的是时间点对不上,有的是车胎花纹对不上,排查自行车这条线的工作陷入了死胡同。
在此期间,专案组还在6月15日让受害人朱某在“老时间”、“老地点”出现在下塘公路三块砖处,由侦查员在附近蹲守进行“守株待兔”,结果守了一整天,就没有人来“赴约”。
6月17日,专案组在总结前一阶段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又重新对案情做多元化的分析研究,意识到不能继续孤立地去查自行车的下落来作为唯一突破口了,必须另辟蹊径。而在现场发现的那几粒油菜籽则在此时此刻进入了侦查员的视野中。
这几粒油菜籽是在案发现场犯罪分子和受害者纠缠挣扎处找到的,而在现场方圆5公里内都未曾发现种植油菜的地方。此处更不是收割和运输油菜籽的必经之地,因此专案组认为这几粒油菜籽一定是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于是果断决定改变侦查方向,将力量从查自行车这方面转移到查油菜籽的来源上来。
经查明,南汇县境内的朝阳农场、东海农场、五七农场以及和五·七农场相邻的奉贤县五·四农场都没有种过油菜,并且在案发前几天也没有收割过油菜以及进行脱粒,因此原本认为是农场职工作案的判断就此被推翻。接下来的排查工作要立足于种植油菜的农场周围的公社下辖的各生产队,尤其是在案发前几天刚好进行过油菜脱粒作业的生产队相关人员。
在随后的走访中,专案组发现农场附近的泥城、彭镇和果园三个公社下辖的各生产队都有种植油菜,且案发前几天正好是油菜的收割和脱粒的大忙时节。这个情况表明:接下来的工作重心要从农场转移到周围的公社生产队上。排查的条件是:有流氓前科、拥有28寸双铃自行车、经常出入农场,会讲上海话、拥有作案时间、拥有和案发现场提取到的鞋印相似的海绵底塑料拖鞋、案发前刚从事过油菜的收割以及脱粒作业。
在随后的排查中,专案组在泥城、彭镇和果园三个公社的党委的大力配合下对其下辖的各个生产大队拥有流氓前科的人员进行了一次大规模摸底排查,广大社员群众积极努力配合专案组的工作,仅仅一天就提供了数百条有价值的线索,通过筛查,专案组发现昵称公社横沙大队七队社员龚国庆有重大作案嫌疑。
首先、龚国庆的体貌特征经受害人朱某的辨认,表示很像在6月5日晚上对她实施的犯罪分子。
其次、龚国庆有抢劫和流氓犯罪的前科,而且经常出入东海农场和五·七农场,尤其是他有个市区来的亲戚刚好就在东海农场十五连。
专案组随即秘密获取了龚国庆家的那辆装有双铃的28寸自行车的轮胎印,和现场发现的轮胎印一起送交上海市公安局技术处作对比,结果可以作同一认定。又获取了龚国庆的那双海绵底塑料拖鞋的鞋底印,和现场获取的拖鞋印送交市局技术处进行比对,结果也可以作同一认定。
证据在手,专案组于6月21日将龚国庆拘留审查,龚国庆到案后就已经觉得大势已去,没有顽抗,而是对自己在6月5日晚上对受害人朱某进行拦路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细节和朱某叙述的犯罪分子施暴过程完全吻合。
至此,本案告破,龚国庆最终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投入白茅岭劳改农场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