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车充电,广州发布了最新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详见正文!
《通知》指出,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做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理应当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不同的用电区域,应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根据《通知》,电瓶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广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电瓶车】获取2024电瓶车安全防范通告、电瓶车限行指南、上牌指南等资讯。
《规定》共8章55条,对电瓶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及电瓶车经营者、外卖即时配送等企业的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对纠治电瓶车
车主可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登录“机动车环保网”的公众查询平台(,根据提示自主查询车辆排放标准。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电瓶车管理规定》,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我市电瓶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详见正文!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日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参与的消费的人在广东省内报废已登记上牌的老旧电瓶车(含电池),见正文!
广东省电瓶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日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参与的消费的人在广东省内报废已登记上牌的老旧电瓶车(含电池),见正文!
这次新修订的标准,旨在提升电瓶车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多部门,对最新修订的《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新增多个标准。
8月12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白准确地提出电瓶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应明码标价!广东规范“电瓶车”充电收费行为,明年起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根据《广东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其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为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治理,8月7日,南沙街道市民广场电瓶车示范停放点及户外劳动者爱心驿站正式投入使用。
【导语】:事关电动车充电,广州发布了最新通知:提出电瓶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详见正文!
《通知》指出,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区发改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做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理应当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通知》提出,要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不同的用电区域,应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
☞根据《通知》,电瓶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应鼓励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鼓励具备条件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